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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青浦区对外经济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1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我区各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委编制了《上海市青浦区对外经济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委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青浦区政府网站上(“上海青浦”政府门户网站)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我委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为:(一)机构职能;(二)政策法规;(三)规划计划;(四)业务工作;(五)其他。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委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为http//smert.shqp.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待建,另行公布)。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我委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我委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我委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委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申请提供的,我委将依法处理。
    ●公开范围
    我委首批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编制的《上海市青浦区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我区政府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进行查阅。
    ●受理机构
    我委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点为 :青浦区对外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为:青浦公园路100号西裙楼2楼,邮政编码:201700,联系电话:59734847,传真号码:59734847,电子邮箱:smert@shqp.gov.cn
    ●提出申请
    向我委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青浦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我区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我委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通过青浦政府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青浦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shqp.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我委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我委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委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委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我委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我委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依申请收费
    我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青浦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受理机构按相应规定审定。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区各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69717593;            电子邮箱:qp-jw@shqp.gov.cn
    地  址:公园路100号1020室   邮  编:2017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委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我委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表:上海市青浦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其他组织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应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