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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公开

QB6301000-2007-003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统计工作、明确实到外资统计上报程序的通知

青外经委〔2007〕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资统计工作、明确实到外资统计上报程序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商务部《利用外资统计制度》和上海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各批准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依法每月上报《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实到外资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随同《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的上报而汇总发布,不单独统计。

为健全外资统计制度、提高实到外资等统计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好今年全区的外资统计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实到外资统计上报程序通知如下:

1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辖内外商投资企业需按时向各单位外资统计部门上报《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报表内容由各单位外资统计人员负责录入并报送本委。

2      企业新到的实到外资,如该数据未随该企业外资统计报表上报或报表未被外资统计部门录入,则该项实到外资不列入外资指标统计。

3      区各外资统计部门在录入辖内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报表》后须在每月18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委,如有企业新到实到外资的,则必须同时报送《验资报告》由我委复核。

4      各单位应对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各项内容核对后方予录入,可纳入商务部统计口径的实到外资范围须参照市外资委、市统计局统计年报规定。实到外资数据由我委复核上报后、以市外资委、商务部确认数据为准。

5      全区外资统计部门及招商部门应相互配合、协调分工,做好企业动态跟踪、报表催报上报工作。

特此通知

                                                                        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外资  统计  上报  通知

青浦区对外经济委员会         2007年3月2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