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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新闻

上海出台新规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
    2008年8月28日上海市外经贸(外资委)在上海锦江饭店锦江小礼堂举行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政策发布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颁证仪式。
    颁奖仪式上,正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下称《规定》)。与2002年起施行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不仅缩短了对跨国公司申请设立地区总部的审查认定时间,放宽了申请认定条件,而且呈现4大特点: 1、放宽了准入、弱化行政审批。新的《规定》将原来"在中国投资累积缴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改为不低于1000万美元,以符合服务业跨国公司的需要。审批环节方面,新《规定》只对申请条件、要求和程序作出规定。2、突出导向、拓展功能。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事的经营活动更加丰富。3、优化环境、提供便利。新《规定》吸收了近年来各部门出台的新政策,特别在上海先行先试的政策。4、减低成本、奖励升级。新《规定》增加了"资助与奖励"条款。用财政资助和奖励来替代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上海市外经贸委(外资委)目前正在制订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不久将出台。具体政策可查阅上海市青浦区外经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smert.shqp.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