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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日前转发了《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机制做出重大调整。
《通知》要求自2008年7月1日起,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权限内,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连同企业签字盖章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表》,送市外资委外资服务业处备案审核,再由市外资委报送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季度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而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文)的要求,地方各级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都应即时直接向商务部备案。
此次备案工作机制的调整是商务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对备案材料做更严格的核对,以简化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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