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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书面申请
2、 《青浦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类变更事项附表》
3、企业董事会关于迁址的决议(单击右键“另存为......”)(原件)
4、企业董事会名单(原件)
5、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修改协议(单击右键“另存为......”)(原件,独资企业免)
6、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章程修正本(单击右键“另存为......”)(原件)
7、场地租、购合同(原件),出租方、出让方房地产产权证(复印件)
8、青浦区工业项目评估小组意见或青浦工业园区项目评估意见(项目迁入青浦工业园区)(原件)
9.
原审批机构关于同意企业迁出的批复(原件)
10、企业从设立到本次迁入止的一整套报外资审批部门审批的原始档案资料(复印件)
11、若外省市企业迁入我区的,提供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迁入地政府部门意见(原件)
14、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注:若原审批机构需迁入地政府部门意见的:待项目通过评审后,向我委递交《青浦区外商投资企业核准事项申请表》及以上3、5、6、7、8项文件申请出具前置意见(3个工作日)
以上资料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