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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设立申请正本;
3、合资或合作经营合同正本(外资企业免);
4、公司章程正本;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 (可研报告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须有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6、租房协议正本、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须提供当地房地部门或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正本)(中方以厂房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的免租房协议,批租土地的免本条所列文件);
7、土地批租意向书正本
(租赁厂房的免本条所列文件);
8、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营业)证明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方以个人名义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方为注册在英属维尔京尔群岛等地区的离岸公司的须提供注册地政府出具的资信良好证明文本)(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营业)证明及个人投资者身份证明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9、外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正本(外方以个人名义投资的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正本);
10、中方合营者提供股东会决议正本或董事会决议正本、财务审计报告或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实物投资的提供实物清单正本)(外资企业免);
11、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正副总经理名单正本;
12、各董事、正副总经理委派推荐证明正本和各董事、正副总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
13、中方高级人员登记表(点击右键“目标另存为”)
(指中方委派的董事、正副总经理)正本(外资企业免)
14、代理申报业务委托书(即代理协议)、代理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提出设立申请的免);
15、工业项目评估意见(非工业项目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的免);
16、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须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正本;
17、根据实际情况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法人代表授权书正本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进口设备清单正本、100%外销承诺书正本、资信担保函正本、国有资产评估证明、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函等);
18、企业代码通知书复印件(核发设立批复后到上海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办公室申领)。
(注:以上要求提供资料为复印件者需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相关规定由上海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的项目请参照http://www.smert.gov.cn/gb/2/node79/node157/index.html
办事指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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