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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项申请正本;
2、投资各方签订的合资(作)意向书(独资项目免)正本;
3、、项目建议书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
4、投资各方合法开业(营业)证明复印件。(外方投资者合法开业(营业)证明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外方银行资信证明、个人投资出具存款证明正本;
6、外方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个人投资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7、经营、生产场所落实证明(房屋及场地租赁或转让协议、土地批租、转让协议)复印件;
8、房屋土地所有权属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9、中方合营者提供股东决议、财务审计报告或净资产审计报告正本;
10、需前置审批项目须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正本;
11、其他资料(法人代表授权书、资信担保函、代理申报协议等)正本;
12、工业项目评估意见复印件
13、代理申报业务委托书(即代理协议)、代理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合作企业由中方合营者提出立项申请的免)。
(注:以上要求提供资料为复印件者需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