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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外经委(2001)31号
关于外商独资设立摩托车产品
研发中心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
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
你公司2 001年5月5 1日新摩沪司字(2001)第2
l号丈《关于本田技所工业株式会社在沪设立独资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悉。经请示市外资委并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来丈中所提出的三项问题,答复如下:
一、“设立1口0%外资的产品研发中心上海市或国家政策是否允许?”根据国家9 7年1
2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类第十九条:汽牟、摩托车技术研究、设计开发中心’本项目无论何种投资形式均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
的产业。
二、
“如注册资本为2,5 0
0——4,500万美元,需要得到哪一级政府部门的批准?”
根据目前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