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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章程(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上海市青浦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QINGPU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条 协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服务工作的机构和科研单位、外商在青从事投资服务的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社会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赢利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努力为会员和投资者服务,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企业中外各方、会员和政府有关机构以及会员之间的联系、了解、合作;促进会员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浦区对外经济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浦区民政局,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住址:青浦镇公园路10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宣传国家和上海市及青浦区对外开放、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介绍投资环境,供会员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制定生产计划时参考;
(二) 为会员企业和中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 组织交流会员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劳动保护以及中外各方执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增进企业的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四) 维护会员企业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企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企业的申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五)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出口配额招标,反倾销应诉等事宜以及对会员企业的商事纠纷进行调解;
(六) 举办适合会员企业需要的各种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讲座和考察活动等,提高会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 印发简报,宣传政策、法规,反映企业情况,报导协会工作,提高协会和会员企业的知名度; (八) 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的展销活动,开拓市场;
(九) 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加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协会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十) 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企业的委托事项;
(十一) 开展同海外有关经济团体的友好往来,推动外商来青投资,促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 协会的业务范围归纳为: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协调关系、加强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实行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青从事投资业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为企业会员。
第九条 本区内从事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的机构(外商投资咨询单位、涉外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和科研单位,外省常驻青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等,也可加入协会为企业会员。
第十条 承认协会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政府官员和社会人士,可加入或邀请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部门讨论通过并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要求协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按期缴纳会费;
(三) 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四) 提供协会所需要的各种统计材料;
(五) 承担协会所分配的任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迟举行,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二)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二届)。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它的重要任务是:
(五)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 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 审批批准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九)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十)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三)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四)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五)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出席,被委托的代表行使理事的职权。
理事会要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作出决议。理事会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调离所代表的会员或单位,即自然不再担任理事职务,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八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可聘请协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等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政审计。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中之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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